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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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供訓練負責醫師之醫院、診所」,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7年1月18日高市衛醫字第107304037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1月15日衛部中字第1071860002D號函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