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為配合「醫事憑證收費標準」修正,自111年4月15日起,擴大收費範圍。 | |||
|
|||
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1月22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07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為配合「醫事憑證收 費標準」修正,自111年4月15日起,擴大收費範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月19日高市衛醫字第 111304634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12日衛部資字第1102660515E號函辦理。 三、如有未盡事宜,請至網站(https://hca.nat.gov.tw)查詢,或逕洽客服電話:0800-364-422。
|
|||
下載附件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