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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高雄市中醫師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制定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七月改制於同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施行

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醫師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高雄市中醫師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研究中醫藥學術,增進會員福利,並謀中醫藥事業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二章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關於中醫中藥學術之研究改進,及刊物出版事項。

(2)關於增進國民健康及醫藥常識之指導事項。

(3)關於會員執行業務之調查、統計、指導及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
             增進事項。

(4)關於社會醫療救濟之設計及協助事項。

(5)關於中醫醫師、衛生等事項建議有關機關,並答覆有關之諮詢
             事
項。

(6)關於組設中醫中藥各項研究會或講習會之事項。

(7)舉辦中醫院校或其他關於中醫中藥之公共事業,惟須報請主管
             機
關之核准。

 (8)辦理合於第三條所揭示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三章   

第 六 條:凡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將於高雄市行政轄區執行中醫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醫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會員入會時應履行下列手續,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方得為本會會員,並應檢附有關證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1)填寫入會申請書。

(2)交驗考試院及格證書、中醫師證書,並附影本繳本會存查。

(3)繳交他縣市中醫師公會退會證明書(未曾加入他縣市公會者不在此限)

(4)繳納入會金及常年會費。

第 八 條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依醫師法第五條之規定,不得充任醫師或撤銷醫師證書者。

(2)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3)殘廢不堪執行醫療業務,經衛生機關撤銷執業執照者。

(4)依法受除名處分者。

第 九 條:會員非因遷移其他縣市執行中醫業務、或歇業、或繳銷開業執照、或受撤銷中醫師資格、或被除名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 十 條:會員有歇業、復業或變更執行中醫業務至其他縣市者,應即報告本會,如有退會者,應填具退會申請書,申述理由,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退會時並應繳還一切會員證件,如有欠會費,亦須全部繳清,已繳各費用,概不退費。

第十一條:會員均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有服從政府法令,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若積欠各種會費半年以上經二次書面通知尚不繳清者,得經理監事會議之決議,依照本章程第十五條各款之規定處分之。

第十三條:會員如經衛生主管機關註銷中醫師資格,應喪失其會員資格,須繳還一切會員證件,如有欠費,亦須全部繳清,已繳各費用,概不退還。

第十四條:會員受停業之處分,其會籍仍應保留,停業期間,其應享之權利及應盡之義務均暫停止。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或本會章程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工作、名譽、信用者,由理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按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下列各款之處分:

(1)警告或申誡。

(2)停止半年以下會員應享之權利。

(3)有限期之停業。

(4)除名。

前項第(1)(2)(3)款之處分,應將其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執行。第(4)款之處分,應將事實據報請衛生福利部,經核准予以除名,並應分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其應享之權利,如係現任理監事,其資格應即喪失。 

第十六條:會員若已停業,但不欲辦理退會者須按時繳交常年會費,方能保留會籍,權利義務與一般會員相同。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遇有理監事缺額時,由各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於理事會中互選之,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任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於監事會中互選之,常務監事有缺額時,由監事會補選,任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本會設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選任。本會設執行長一人,由理事長就理事中選任。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中之一人代理之,未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設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

第廿一條:本會視實際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理監事之選舉及解任。

(2)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3)會員之處分。

(4)清算人之選舉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5)審議理監事會之報告其決議及提案。

(6)審議經費之預算及決算。

(7)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處理本會會務。

(2)召集會員大會。

(3)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規定之任務。

第廿四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1)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2)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第廿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2)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3)稽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1)協助監事會召集人相關事務。

第廿六條:本會理監事均為名譽職,其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七條:理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2)會員資格喪失者。

(3)處理職務上違背法令及本會章程規定,營私舞弊及鬆弛職務或其他重大不正之行為,經會員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罷免者。

第廿八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其辦理規則另定之。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之。

第廿九條:本會依法得加入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為團體會員,對於出席全聯會之會員代表名額,繳納全聯會常年會費,均依照全聯會之規定辦理。若會員代表有缺額時,應再補選充任。本條文會員代表之選舉及補選,均由理監事會選舉之,但被選舉人不限於理監事。

第五章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有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監事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均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前項召集大會應於一星期前以書函通知之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大會不在此限。

第卅一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等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本會章程第廿二條第(2)款至第(4)款之決議,應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長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卅三條:理事長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擔任主席。

第卅四條:理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它人代理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或連續請假四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五條:本會經費分下列四種:

(1)新會員加入應繳納入會金,開業醫師新台幣柒萬元正,執業醫師新台幣參萬元正,參加負責醫師訓練醫師新台幣壹萬元正,結訓後則需轉為執業醫師或開業醫師並繳交其差額。

(2)執業醫師變更開業醫師應補繳開執業差額新台幣肆萬元正,參加負責醫師訓練醫師,變更開業醫師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元正,變更執業醫師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元正。

(3)會員應繳納常年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陸佰元。

(4)特別捐因特別需要時,經理監事會之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徵收之。

第卅六條: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於年度終了一個月以內作成報告書,提出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七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底止,本會收入款項於三日內應存於銀行。

第七章     

第卅八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醫師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卅九條:本會因故於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者。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准予備案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