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利用術前術後之比較影像,作為輔助圖片使用之相關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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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89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有關醫療機構利用術前術後之比較影像,作為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完整的醫療資訊之輔助圖片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2月28日高市衛醫字第1104419460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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