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健保署公告5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及起訖期間,敬請參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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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79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及其附件。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5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及起訖期間,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0年12月14日(110)全聯醫總富字第1463號書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12月10日健保查字第1100045536號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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