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自110年10月27日起實施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行政流程暫行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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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76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及其附件。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為加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處理時效,自110年10月27日起實施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行政流程暫行措施」,請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2月6日高市衛疾管字第 110432742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2條及傳染病防治法(下稱傳防法)第39條第4項規定辦理。 三、衛生福利部業於本年1月19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2381號公告,委託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下稱生策會)於110年1月l日至110年12月31日間辦理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事務工作計畫」(如附件),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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