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釋示「保險業調閱病歷資料所生費用之性質疑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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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75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及其附件。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釋示「保險業調閱病歷資料所生費用之性質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2月6日高市衛醫字第110430833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2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222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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