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110年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績效獎勵費用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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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醫療院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59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10年10月25日代撥本市健保特約診所110年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績效獎勵費用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1月2日高市衛醫字第110416615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26日衛部醫字第1101667372號函暨「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機構獎勵金申請作業須知」(下稱作業須知)第3點第12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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