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十三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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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54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暨相關附件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十三條,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0月7日高市衛醫字第110407382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4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903C號函辦理。
三、旨揭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資料,請逕自衛生福利部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首頁>公告訊息項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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