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協助針對身心障礙者服務措施相關用語應正確,免傷及身心障礙者,請 查照辦理。 | |||
|
|||
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48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協助針對身心障礙者服務措施相關用語應正確,免傷及身心障礙者,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9月17日高市衛醫字第11040111201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0年9月7日高市社障福字第11036807605號函辦理。 三、有關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業於86年4月23日訂定,已正名為「身心障礙者」且相關證明文件係為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請會員切勿使用「殘障」等負面字眼。
|
|||
下載附件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