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有關本市轄內未配置護理人員之診所,於明顯處揭露相關訊息一案之補充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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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1月19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0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本診所護理業務由醫師親自執行〞標示乙張。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有關本市轄內未配置護理人員之診所,於明顯處揭露相關訊息一案之補充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月4日高市衛醫字第109429917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2月2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7633號書函辦理。 三、本會為減輕會員診所負擔,特製作〝本診所護理業務由醫師親自執行〞標示乙張,隨文附送,供所需院所張貼。 四、補充說明請詳參附件函文說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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