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有關診所協助藥廠業務以診所名義訂購藥品後,交由藥廠業務私下販賣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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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3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函文影本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有關診所協助藥廠業務以診所名義訂購藥品後,交由藥廠業務私下販賣乙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2月18日高市衛醫字第109425981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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