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函釋「中醫醫院診所不得將處方之中藥藥粉打錠後提供病人服用」,請 查照辦理。 | |||
|
|||
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2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函釋「中醫醫院診所不得將處方之中藥藥粉打錠後提供病人服用」,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9年11月13日(109)全聯醫總富字第0832號函辦理。 二、依衛生福利部109年11月3日衛部中字第1091861714號函辦理。
|
|||
下載附件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