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示為維護診所醫療照護品質及民眾知的權利,倘診所內未配置護理人員,應於明顯處所揭露相關訊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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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1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示為維護診所醫療照護品質及民眾知的權利,倘診所內未配置護理人員,應於明顯處所揭露相關訊息,以供民眾參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0月8日高市衛醫字第109398749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0月5日衛部醫字第1091666480號書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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