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重申毒劇中藥管理規定,購存或出售毒劇中藥應詳列簿冊,請確實遵照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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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9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0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暨其附件影本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重申毒劇中藥管理規定,購存或出售毒劇中藥應詳列簿冊,請確實遵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9年9月9日高市衛藥字第10938955300號函暨109年9月10日高市衛藥字第109389552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7日衛部中字第1091861341號函辦理。 三、 檢附毒劇中藥品項一覽表及毒劇中藥收支結存簿冊參考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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