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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重申「中醫醫療機構不得委託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人員調配藥品」公文影本乙份
公告類型 : 公會公告 2021-10-05

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9月01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0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暨其附件影本,各乙份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重申「中醫醫療機構不得委託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人員調配藥品」公文影本乙份,請切實遵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9 年8月27日(109)全聯醫總富字第0628號書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19日衛部中字第1091861384A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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