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示對於中藥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時,即應確實通報,請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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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8月25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98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示對於中藥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時,即應確實通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9年8月18日高市衛藥字第109382085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14日衛部中字第1091861371號函辦理。 三、依據藥事法第45-1條規定,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對於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應行通報。違反者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四、對於服用中藥引起之嚴重不良反應案件,除有不法情形向高雄市衛生局通報外,亦應依法確實於衛生福利部「全國中藥不良反應通報系統(網址:https://adr.fda.gov.tw/)」進行通報,以符合藥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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