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申對於配合COVID-19檢疫與防治採行措施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醫療機構實施通訊診療應遵行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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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3月04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4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及通訊診療流程,影本各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申對於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武漢肺炎)」檢疫與防治採行措施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醫療機構實施通訊診療應遵行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9年2月20日高市衛醫字第109313775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2月1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0661號函、衛生福利部109年2月1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115號函暨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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