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醫療機構收取非醫療費用之項目及費額,應報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備查,並完整公開揭露於醫療機構之網頁或於機構內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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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4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文影本,乙份 主旨:重申醫療機構收取非醫療費用之項目及費額,應報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備查,並完整公開揭露於醫療機構之網頁或於機構內公告,供民眾查詢知悉,並依醫療法第81條規定先告知病人同意後始得收取,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8年12月13日高市衛醫字第108503744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2月10日衛部醫字第108167262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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