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書寫提及「未明示側性」之定義,請遵「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ICD-10-CM/PCS疾病分類編碼指引」編碼通則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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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2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文影本,乙份 主旨:有關病歷書寫提及「未明示側性」之定義,請確遵「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ICD-10-CM/PCS疾病分類編碼指引」編碼通則之規定(詳附件說明段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8年10月16日(108)全聯醫總全字第1842號函辧理。 二、依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8年10月6日中醫門診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第35次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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