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重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於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依法令規定需向所在地主管機關事先報准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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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3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重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於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依法令規定需向所在地主管機關事先報准者」,請會員確實依循法定程序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7年10月29日(107)全聯醫總全字第1223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10月16日健保醫字第107003401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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