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申報未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者醫療費用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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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8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0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乙份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有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協助特約醫療院所逕依就醫者主訴診斷並申報職業傷害門診醫療費用,特訂定應行注意事項與作業流程圖」(詳如附件)請特約醫療院所遵循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7年8月9日(107) 全聯醫總全字第107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7月25日健保醫字第1070009725號函辦理。 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申報未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者醫療費用注意事項」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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