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有關「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辦理停業或歇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 | |||
|
|||
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8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10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有關「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6個月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辦理停業或歇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請會員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請 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7年8月6日(107)高市衛醫字第10735924500號函辦理。
|
|||
下載附件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