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材檢驗不符規定-金記寶安股份有限公司進口販售之「中六汗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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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8月07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9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文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有關金記寶安股份有限公司進口販售之「中六汗片」中藥材,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二氧化硫含量不符規定, 為民眾用藥安全,應依藥事法第8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配合下架回收事宜,請 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7年8月6日高市衛藥字第107359377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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