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九條附表(七),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7年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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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霖)字第03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九條附表(七),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7年2月9日以衛部醫字第107166060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2月9日衛部醫字第1071660605C號函辦理。 二、 案內公告事項詳載於衛生福利部全球網站,網址如下: http://www.mohw.gov.tw(請於「公告訊息」或「法令規章」網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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