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自1130101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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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2月13日高市衛醫字第112063749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112年12月12日院臺衛字第1121043912B號函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45條規定辦理。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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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自1130101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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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2月13日高市衛醫字第112063749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112年12月12日院臺衛字第1121043912B號函及「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45條規定辦理。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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