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視訊診療作業須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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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健保醫療院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57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暨其附件乙份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修正「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視訊診療作業須知」,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2年5月12日(112)全聯醫總兆字第0413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5月10日健保醫字第112066176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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