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於辦理查驗登記前,不得宣傳。請查照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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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24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函文影本暨其附件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有關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於辦理查驗登記前,不得宣傳之相關規定,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2年3月2日(112)全聯醫總兆字第0256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23日衛部醫字第1121661486號書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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