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2月1日起停止實施「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行政流程暫行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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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健保醫療院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15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函文影本暨其附件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自本(112)年2月1日起停止實施「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行政流程暫行措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月18日高市衛疾管字第112304728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12日衛授疾字第1110101453號函辦理。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7條、第22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第4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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