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審核原則及應檢附佐證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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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健保醫療院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14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函文影本暨其附件乙份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審核原則及應檢附佐證資料,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2年1月18日(112)全聯醫總兆字第0190號函辦理。 二、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月6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476A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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