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清冠一號」藥品之販售,應依藥事法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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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11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函文影本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重申有關「臺灣清冠一號」藥品之販售,應依藥事法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月5日高市衛藥字第11143512400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28日衛部中字第111186199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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