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部分負擔新制實施,請配合修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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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健保醫療院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10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乙份。 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因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以下稱部分負擔新制)實施,應配合修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2月6日健保醫字第1110663876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0月5日衛部保字第1111260307號函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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