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服務機構及所屬會員申報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請依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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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健保醫療院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10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暨其附件乙份。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醫事服務機構及所屬會員申報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函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 年11 月24日(111)全聯醫總兆字第0058號書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1月18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45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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