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人代碼不變」申請健保特約相關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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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9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暨相關附件 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宣導「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人代碼不變」之醫事機構於開業執照日15個工作天內向該組申請健保特約,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111年10月24日健保高醫字第1118607781號書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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