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落實製作病歷及出具診斷書應符合法規規定,以免違法受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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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8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68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有關新聞報載禾馨旗下5間診所涉嫌替多名產婦開立胎位不正之不實診斷書,使產婦向投保公司詐領保險費,涉違反醫師法相關規定一案,請落實製作病歷及出具診斷書應符合法規規定,請 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8月17日高市衛醫字第111385747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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