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應協助所屬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辦理保險給付申請〞,請依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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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醫療院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8月02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6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暨其附件,乙份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障醫事人員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權益,醫療機構應協助所屬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被保險人辦理保險給付申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7月28日高市衛醫字第11137888400號函辦理。 二、相關規定請詳參附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7月25日保職補字第11160184840號函說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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