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補助方案及臨床治療參考指引正確申報清冠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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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健保醫療院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5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將依「公費COVID-19 治療用臺灣清冠一號申請補助方案」及「『臺灣清冠一號』臨床治療參考指引」審酌中醫院所申報費用之合理性,請務必遵循規定辦理,以免權益受損,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6月15日(111)全聯醫總富字第1802號暨111年6月9日(111)全聯醫總富字第1789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10日衛中部字第1110016878號函暨111年6月9日衛部中字第1111860758號函辦理。 三、檢附相關函文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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