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院所正確申報「集中檢疫所」或「防疫旅館」會診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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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健保醫療院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5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暨其附件,乙份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函釋有關中醫院所為「集中檢疫所」或「防疫旅館」確診個案視訊診療時,僅能申報門診診療費,不能比照遠距醫療申報,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6月15日(111)全聯醫總富字第1801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9日衛中部字第111001708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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