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檢疫與防疫採行措施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民眾之通訊診療方式。 | |||
|
|||
受文者:醫療院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4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函文影本暨其附件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需要,配合檢疫與防疫採行措施之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民眾之通訊診療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5月3日高市衛醫字第11134316900號函辦理。 二、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4月22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166號函辦理。 三、因應醫療機構參與通訊診療方式變更,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 111年4月12日以高市衛醫字第11133634800號函,已指定本市所有醫院、西、中、牙醫診所及執行醫療業務之衛生所計3,063家機構為通訊診療機構,前揭機構仍能執行通訊診療不受影零,惟自111年4月13日起本市新開業之醫院、西、中、牙醫診所等醫療機構,若需加入通訊診療機構,請先函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並副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後,始能執行。 四、有關醫療機構參與通訊診療規定,請詳參附件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文說明段。
|
|||
下載附件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