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於機構外實施通訊診療,應報衛生局同意始得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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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4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函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需要,醫療機構如認為其所屬醫師有於機構外實施通訊診療之必要,應報衛生局同意始得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4月28日高市衛醫字第11134445800號函辦理。 二、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4月26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17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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