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111)年5月起可使用醫事人員憑證IC卡該憑證進行綜合所得稅申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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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本會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高市中醫(龍)字第04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可使用醫事人員憑證IC卡該憑證進行綜合所得稅申報」函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5月3日(111)全聯醫總富字第1723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25日衛部資字第11126602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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