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醫院醫師支援診所規定,敬請院所配合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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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467號函說明三,關於醫師法第8條之2所稱「經事先報准者」,其中有關醫院醫師支援診所規定。 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4月7日高市衛醫字第11133217400號函辦理。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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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無徵才公告
有關醫院醫師支援診所規定,敬請院所配合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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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轉衛生福利部(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467號函說明三,關於醫師法第8條之2所稱「經事先報准者」,其中有關醫院醫師支援診所規定。 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4月7日高市衛醫字第11133217400號函辦理。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函文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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